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从始至终坚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执法监管理念,严格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扬州市涉企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依法对合乎条件的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有效促进排污单位立行立改、自觉守法。现将涉及仪征的一起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仪征某化纤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予处罚案
2024年4月16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仪征某化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6000吨再生切片项目”正在生产,其中熔融工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经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该公司未对相关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仪征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相关设施验收合格。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严格执法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基本职责,但法理相融、宽严相济是对生态环境执法执法的更加高的要求。针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严格督促企业如期完成整改,既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又能通过理性执法警示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有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自我管理、良性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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