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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处理

@活性炭处理VOCs企业 环保局指导怎么样来规范使用活性炭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的因素,其主要前体物之一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称“VOCs”),主要来自于煤化工、石油化学工业、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因此减少VOCs排放能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环境工程实践表明,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适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业),而最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常应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VOCs治理,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时,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等问题,导致部分吸附装置没办法发挥应有效果,甚至有的是形同虚设。

  随着夏季多雨天气的到来,活性炭极易受潮而影响废气收集和处理,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科普并倡议如下:

  1、选用优质活性炭。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显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明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按时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2、使用合规吸附装置。使用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的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来进行改道。

  3、严格控制气体流速。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装填厚度不能低于0.4m。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4、定期更换活性炭。企业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5、规范处置废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按照HJ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

  6、定期维护吸附装置。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按时进行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过滤材料是不是要更换等。

  1.存在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问题。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请沂水县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特别是雨天过后,空气中水分含量大,活性炭极易受潮失效导致废气超标排放,务必格外的重视,通过开展活性炭使用情况自查,对解决能力较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及时来更换,确保废气正常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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