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处理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事例(2024年11月)

2025-02-05 行业资讯

  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运用中心供给的卫星遥感线日,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法律人员对营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展开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3个出产车间正常出产,车间配套建造的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管理设备正在运转,但三号车间西侧造粒机配套的搜集设备管道损坏,未与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管理设备联接,发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则。鉴于该单位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后及时整改,自动参加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商量,并在签定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后准时交纳了生态环境危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五十八条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分事项清单》的规则,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营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施行减轻处分决议。

  1.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开释不只会形成显着的环境污染,而且假使人体长时间触摸或吸入,会危害神经和造血机能,对身体健康发生严重危害。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则,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有机物废气排放。

  2.该单位虽存在未依规则运用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备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但经过生态危害赔偿商量,企业活跃实行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义务,生态环境部分对其减轻处分,表现了行政处分与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有力推动了“行民联接”。经过个案扩展宣扬作用,教育和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行政处分与生态环境危害赔偿的联系,催促企业活跃实行行政处分与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义务。

  3.生态环境部分在法律过程中应坚持惩教并施,柔性法律。行政法律部分的法律方针不是寻求高额罚款,更不是以罚代管,而是应当在纠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基础上,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增强企业环保认识,教育企业自觉遵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警钟长鸣。本案经过与企业达到生态环境危害赔偿协议的方法减轻行政处分的额度,执行了柔性法律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方针,结实树立了“惩教并施、法律普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