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企业名、企业地址、所属行业、建设时间、经纬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生产时间、生产周期、厂区布置等基本情况。填写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
介绍企业的主要原辅料、产品类型、生产能力,最近一年的产量及原辅料、能源消耗情况。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不同生产车间的原辅料消耗情况与产品产量。说明公司制作车间、生产线和基本的产品情况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和成品仓库等。
介绍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公司制作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行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和用量。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和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介绍企业生产线的管理上的水准、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和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介绍企业各车间废气排放口数量、企业各车间废气排放口规范化编号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说明净化装置出风管直径、风机额定风量。有常规监测的企业应提供排口的常规监测数据,说明企业VOCs排放的环评预测排放值和常规监测数据的对照、环评批复要求、超达标情况及VOCs收集率、处置率。综合整治方案附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点位平面布设图。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说明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说明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制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UV涂料。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对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综合整治情况做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综合整治的技术方案;
废气排放口应尽量集中,并预留监测口;对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福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对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加强排放监管,并按要求建立企业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在VOCs污染治理方案设计时必须同时计算提出活性炭更换频次,并明确更换下来的活性炭处置方式(脱附处理或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并在装置旁公示。更换下来的活性炭要及时放入密封装置中密闭保存,未采取脱附解决方法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存放在危废仓库、登录固态废料管理平台、建立危险废物台帐、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建立各企业VOCs有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建立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如: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详细记录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快速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列入《福建省2018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定期监测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4.选用水溶剂或者药剂吸收预处理、UV光解法或者光催化的技术等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纳入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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