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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处理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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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8-450819-04-05-841765),项目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石港三路与石卡纬九路交汇处西北角,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4′34.973″,北纬22°57′21.007″。生产规模:年产风力发电机组100万kW。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厂房及化学品仓库;辅助工程为办公区;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2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广西贵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来生产,调漆、刷漆、晾干、清洗、密封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切割打磨粉尘在密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一定要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漆渣、漆桶、刷漆废刷子、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做处置。2.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有解决能力的单位做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